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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信息化建设水平,统筹全校信息化建设 工作,解决零散建设、重复建设、低质量建设问题,实现科学、 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促进我校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校园网、机房、计算资源、 存储资源、网络安全设备等; 

(二)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应用于学校教学、管理与服务工 作的信息系统、网站、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等; 

(三)信息化技术服务,包括资源服务、应用服务、技术咨 询服务、运维服务、软件授权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天津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化 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决策,对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项 目进行审批。 

第四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以下简称“信网中心”)为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负责全校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及公共资源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负责为学校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执行。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均需立项。由建设单 位向信网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包 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科研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按各自相关管理 办法执行,但须在开工前向信网中心备案。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围绕学校核心工作,以服务导向、 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为原则,在顶层设计、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开 展建设。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以数据共享、资源共享、融合整合为基本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效建设。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满足学校整体框架体系和系统整 合的技术性要求,并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数据标准及规范。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学校对网络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网络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信网中心每年(具体时间根据财务预算工作安排)集中受理申请学校信息化专项经费项目的立项申请。有建设需求的单位可向信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信网中心组织专家集中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列入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库,由信网中心代建设单位统一申请学校预算。列入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库但未获学校预算批准的项目,次年不需再次论证可继续申请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未获学校信息化专项经费批准立项的项目可由建 设单位自行落实经费,并随时向信网中心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根据预期投入金额实行 分级管理: 

(一)预期投入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预期投入在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三)预期投入在 50 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网中心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应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 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在合同中应对项目实施内容、技术标准、实施周期、验收标准、 付款方式、质保和售后服务、安全维护的期限和响应时间等事项 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项目须按照《天津大学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方案,明确安全性要求,建立完善的 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制度,涉及敏感信息的需签订数据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项目应以学校的数据标准为指导,建立与学校共 享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和综合利用。 如现有标准未涵盖,需报信网中心统一制定标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建设内容或执行经费, 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信网中心提交变更申请。信网中心组织专家组根据变更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重大变化。有实质性重大变化者,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非实质性重大变化者由信网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信网中心负责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对项目的建设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前,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测试,包括功能、 性能和安全性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测试通过后进行系统试运行,试运行稳定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向信网中心提出申请,信网中心根据合同金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合同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项目由信网中心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二)合同金额在 50 万(含)以上 100 万以下的信息化建 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同时信网中心派人员参加。 

(三)合同金额在 50 万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须将验收文档统一交信网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由信网中心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及财务报账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